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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收储交易办法》
资讯类型:相关政策 加入时间:2007年10月23日10: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方式收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棉收储是指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发布购棉邀约,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自主减价,交易市场按最低卖价成交并生成购销合同,在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货场交货的交易方式。 
  收储的新疆棉必须是2006年在新疆生产、现存放于新疆区内的锯齿细绒棉。 
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于交易前由交易市场对外发布。 
  第三条 参与新疆棉收储交易的企业必须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如果不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也可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 新疆棉收储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和国家规定的全国性工作日13:00-14:00。如有变化,以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新疆棉收储的交易品种为328级锯齿细绒棉,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货场的交货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条 所有收储的新疆棉均须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在指定仓库组织公证检验。其中,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要求并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经过中储棉公司初验合格后,不再进行质量的公证检验,只在指定仓库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的承检机构进行重量的公证检验,重量按照实际净重结算;未参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棉花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在指定仓库进行质量和重量公证检验,重量按照公定重量结算。 
  第八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减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属于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每次交货数量最少不低于80包,最多不超过800包;属于非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小包棉花每次交货数量最少不低于100吨,最多不超过200吨。 

第三章  新疆棉收储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新疆棉收储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通过新疆棉竞买交易系统发布中储棉在各指定仓库接货的最高买价和数量,并根据中储棉公司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其最大购买数量权限。 
(二)卖方参与交易前,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通过新疆棉竞买交易系统对中储棉公司在各指定仓库的买价予以自主减价。 
  (三)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四)新疆棉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度,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 
  (五)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购销合同,中储棉公司和买方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交易市场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卖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须确认拟交售的棉花是否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 
  第十条 卖方和中储棉公司各自对其通过交易市场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中储棉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其收储数量核定,卖方于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卖方和中储棉公司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新疆棉收储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如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第十四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暂扣2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暂扣的履约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公布。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出具的《新疆棉入库通知单》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出具的《资金收支审批单》释放其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九条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交货流程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条 中储棉公司确定若干指定仓库作为交易双方的交货库。成交棉花由卖方负责运输,在运达指定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卖方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棉花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码单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其中,未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每批为250件或500件(允差幅度为±5%),平均包重为85公斤或227公斤(允差幅度为±5%),且不得混批混件。棉包包装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必须使用新包布。包型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每次交售数量不少于80包并应将小样及条码随货同行,棉包包装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包装技术要求》。无论是否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棉包刷唛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第二十二条 卖方棉花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正常入库,但卖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如难以按原件数复包的,相应剔除,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卖方须接到中储棉公司《新疆棉入库通知书》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库手续。如卖方未按规定期限送货而造成指定仓库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卖方将棉花运至指定仓库时,须做到货证同行。未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批号要符合《关于严格执行棉包包装标志有关规定的通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棉检字〔2000〕4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在指定仓库交货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等级差率)〕×实际交货数量,其中交货数量按公定重量核定。 
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在指定仓库交货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等级差率)〕+400元}×实际交货数量,其中交货数量按净重核定。 
未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在经过公证检验后有主体品级的,分品级分别计价;在经过公证检验后没有主体品级的,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2006年度收储新疆棉公证检验实施方案》确定主体品级,即按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直至产生主体品级为止的技术处理方法确定主体品级,同时按所确定的主体品级80%、相邻品级之和20%出证和结算。 
收储棉花的长度不得低于28mm,马克隆值级不得为c。卖方使用替代品级和长度交货时,高于3级部分的差率按3%执行,高于28mm的长度差率按1%执行。 
卖方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的实际数量与其卖出邀约数量相比(公检合格的),相差幅度在5%以内时据实结算。短重超过5%部分,按200元/吨扣减卖方货款作为违约金;溢重超过5%部分,中储棉公司可与卖方协商处理或拒绝接受。 
  第二十六条 以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公证检验结果为准,交货棉花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8%以上,中储棉公司不予收储,该部分棉花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得超过总包数的10%,需回包的,费用按10元/包从货款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棉花不符合收储条件,如已运到指定仓库货场,由卖方自行处理: 
  1、实际品级中低于3级的比例超过20%(不含); 
  2、长度低于28mm(不含); 
4、按批检验后回潮率超过9.5%(不含)或单包回潮率超过10.5%(不含); 
5、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时回潮率超过7.5%(不含); 
6、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超过扦样总量8%(不含); 
7、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超过5%(不含); 
8、露白棉包包数占总包数超过10%(不含); 
9、货证不符的; 
10、严重污染、霉变、雨淋的; 
11、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 
第二十九条 卖方棉花出现掺杂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卖方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在中储棉公司确认棉包未被调换、且初验合格的情况下不再进行质量检验,重量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的承检机构在仓库现场进行公证检验,并按照净重结算。如卖方棉花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前未经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则在指定仓库经中储棉公司初验后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质量和重量的公证检验,其中重量按照公定重量结算。 
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在接到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纤维检验机构入库公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储棉公司根据购销合同,在卖方将棉花存入指定仓库并经过中储棉公司初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按成交数量和金额预付80%货款。公证检验完成后,中储棉公司应自收到公证检验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出具货款计算表,卖方按货款计算表所示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中储棉公司于收到增值税发票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清余款。 
  第三十二条 新疆棉收储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卖方应在收到中储棉公司货款计算表后即向中储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  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储的新疆棉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公证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结果作为卖方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交货条件的标准。卖方和中储棉公司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第三十五条 实际交货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入储原则,无论棉花是否已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均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棉花入库时由中储棉公司组织验收。对于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如验收后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复检申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双方按照复检结果重新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收储条件的棉花,由卖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棉花自行移库,并承担到库后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移库,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加倍收取保管费。超过30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有权将该批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竞卖,所得货款用于支付中储棉公司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保险费等,余款退还卖方。 
第三十八条 卖方在中储棉公司《新疆棉入库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棉花运至指定仓库的,每超过1天,扣减卖方50元/吨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如卖方预扣保证金全部扣完而仍没有将成交棉花运至指定仓库货场,按卖方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储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卖方付款。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付款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按应付金额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给予卖方补偿;超过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仍未能付款,则按三倍利息给予补偿,直至货款付清为止。 
   第四十条 合同违约,交易市场按200元吨将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所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成交卖方名单、实际成交数量、价格等报送国家有关部门,作为中储棉公司按公证检验结果核算储备棉入库成本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自:中国棉花种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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